作者:医法汇
为了普及更多急救方面的基础小知识,小编今日为大家转载了一个有关120急救争议的真实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情简介
患者秦女士(69岁)因交通事故受伤,县医院10时56分接到120电话后,于11点17分到达现场,随车120急救医生刘医生对患者进行了检查,患者颈动脉搏动消失,无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11点22分行心电图呈一条直线。胸腹部塌陷胸部多处可触及骨擦音,根据临床表现及体征,考虑患者死亡时间过长,无抢救价值,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请求医护人员将患者转运至市医院抢救,医护人员认为患者已经死亡,无抢救价值,且救护车无运转尸体的义务未同意,将救护车备用罩单盖在患者身体上后于11:31分离开现场。
后患者家属开车将患者送至市医院继续抢救,经抢救50分钟后患者仍无呼吸、无心跳,无自主呼吸恢复,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电监护示直线,于13时宣布死亡。经尸检,患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县医院出诊人员刘医生为针灸按摩人员,不具有急诊科临床经验、技能,没有任何书面告知,不顾家属哀求,擅自放弃急救,拒绝转院,致使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院方存在对确定患者死亡无抢救价值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够的过错,患者死亡与院方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省医学会因“患方认为医院病历存在造假”终止鉴定程序。之后,市医学会以患方不认可病历资料,认为心电图存在伪造,再次鉴定无法进行为由,建议法院不将其所作鉴定书作为判决依据。
另查明,县医院120急救医生刘医生的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针灸推拿专业,曾参加过省级急诊医学科岗位培训。
一审法院认为,县医院作为首先出诊的医疗机构,在达到现场后,仅对患者的伤情进行了检查,没有按照诊疗规范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在患者家属要求用救护车协助转院治疗时,医护人员拒绝协助转院,直接宣布临床死亡后离开现场。与市医院抢救50分钟的急救措施相比,县医院显然未进行充分、合理的救治,未履行及时抢救、转院的义务。另外,刘医生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针灸推拿专业,超出了执业范围,亦存在过错。综上,法院酌定县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致伤系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刘医生参加了为期3天的省急诊医学专业岗位培训,仅凭该培训证书不能作为变更医师执业范围的依据,原审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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