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急救医生现场宣布患者死亡拒绝抢救,中医医生能否从事急救引争议(二)

作者:医法汇

       上一篇我们了解了秦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被120急救医生现场宣布患者死亡拒绝抢救,从而引发了该案例中120急救医生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的过错的争议,今天再着重的给大家说下该案例的法律简析。

  院前医疗急救是急诊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其中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本案中县医院刘医生的执业类别为中医,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否从事急救工作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此条明确了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原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中亦明确,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本案中,刘医生的执业类别为中医,但

其执业范围为针灸推拿专业,法院据此认定其存在超范围执业的过错。

  院前医疗急救要求医护人员利用院前简陋的条件和设备,对急重症病人进行抢救,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挽救患者生命,为医院处理赢得时间和治疗条件。同时,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从而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不受医疗容许性危险以外的侵害。急救是否准确、及时,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危和预后。依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本案中,县医院作为首诊医院,拒不协助转院,直接宣布临床死亡后离开现场,法院依据市医院的紧急抢救措施作为比照,认定其未进行充分、合理的救治,未履行及时抢救、转院的义务。

  实践中,120现场确认患者死亡后,是否有必要送到医院存在很大的争议,网友@tq01agv的观点值得大家思考:要现场放弃抢救有较高的医患纠纷风险,对那些达到临床死亡指征的有时间太短、身体完好者,不要轻易放弃。我们有亲身经历,电击后心脏停跳30分钟以上,坚持不懈的CPR和及时转运,3小时后心跳恢复。医学还有很多未知问题没有解决,更何况要现场就放弃他人生命;也许,大部分时候我们的努力是无意义的,但是重要的是我们的决定要有科学依据和客观说服力。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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